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经营
一、企业资质
经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在上海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审批程序
- 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提前终止企业合同、章程的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 原审批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者予以批准并出具原则同意该企业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
- 外商投资企业持提前终止合同、章程进行清算的批复文件到税务、海关及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企业必须在办理完税务、海关及工商等部门的有关手续后,最后向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
三、申报文件
-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书;
- 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决议;
- 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协议书;
- 企业清算委员会名单;
- 企业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包括员工遣散、安置及经济补偿的说明);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原注册资本已按期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 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 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 、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7月9日发布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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