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一、企业资质

经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在上海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审批程序

    1. 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 原审批机关对增资后投资总额不超过其权限的项目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并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原审批机关对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其权限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并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对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其权限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并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外商投资企业持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申报文件

    1. 企业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书;
    2. 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企业增资调整投资者股比的需提交投资者股权调整协议;
    3. 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合同、章程修改书;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原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 新建、扩建生产能力的企业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相关环评文件;
    6. 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新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8. 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9. 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10.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四、审批原则

  1. 对原注册资本未按期到位的企业不批准增资;
  2.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后,应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某些行业投资各方股权比例的规定;
  3. 资产溢价增资则应对原资产进行评估;
  4. 如果增资引起国有股权发生变动,要办理相应的国资评估、核准或备案、交易手续;
  5. 增资后导致生产规模扩大的,要办理相应的环评手续。

五、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若干规定》(1997年5月28日公布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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