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

一、投资者资质

经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在上海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审批程序

    1. 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股权转让的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 原审批机关按照各自权限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并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外商投资企业持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申报文件

    1. 企业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书;
    2. 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转让的决议;
    3.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4. 企业转股后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原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应提供国资授权经营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证明和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资评估核准、备案文件;
    7. 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新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8.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9. 企业转股改制需报送《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
    10. 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前后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12. 企业原合营合同、公司章程(复印件);
    13.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四、审批原则

    1.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2.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3. 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4.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到上海产权交易所进行袍割。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五、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8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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