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投资者资质
属于服务业、特定行业及国家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需符合规定资质。
二、审批程序
- 本市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
-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分厂以及商业、餐饮、咨询(中介、代理)、美容美发、娱乐等行业的外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应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申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如国家对特定行业设立分支机构有专门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本市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分支机构,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它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批准文件;
-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持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向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
-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 外商投资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以书面形式征求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我国使领馆商务处的意见;
-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在收到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我国使领馆商务处的书面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商务部审核批准。
三、申报文件
- 本市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
-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 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 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须提供);
- 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须提供);
- 验资报告(复印件);
- 企业分支机构在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 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它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 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 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验资报告(复印件);
- 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 分支机构所在地我国使领馆商务处的意见书(港澳台地区除外);
- 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 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企业在境外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 企业近期外汇审计报告;
- 企业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 银行关于企业的外汇资信证明;
- 企业派往境外分支机构人员和在境外聘用外国公民的情况(包括简历)说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 验资报告(复印件);
- 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四、审批原则
属于国家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办理。
五、法律依据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的通知》(1999年11月1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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