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投资者出资方式
一、企业资质
经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在上海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审批程序
- 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投资方出资方式变更的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 原审批机关对符合规定者予以批准并出具批准文件;
- 外商投资企业持出资方式变更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申报文件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出资方式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书;
- 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投资方出资方式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 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合同、章程修改书;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情况报告(复印件);
- 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 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四、审批原则
企业注册资本的首期出资(即注册资本的15%)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得延期。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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