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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一、企业资质
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在上海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审批程序
- 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 原审批机关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并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原审批机关对变更后的经营范围超过其权限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并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对变更后的经营范围超过其权限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并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外商投资企业持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申报文件
-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书;
- 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经营范围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 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合同、章程修改书;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验资报告(复印件);
-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 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四、审批原则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 企业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应与原经营范围有一定关联,增加经营范围后的生产(经营)规模应与投资规模相适应;
- 如经营规模增大,要办理相应的环评手续。
五、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