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一、企业资质

    1. 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
    2. 年出口销售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
    3. 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4. 企业投产满1年以上,并当年实现盈利。

二、审批程序

    1. 外商投资企业向所在区(县)对外经济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所在区(县)对外经济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转报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直属单位直接将材料送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2.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对全市申请“产品出口企业”的材料进行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
    3.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由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代发“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
    4. 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每个日历年度前4个月内向所在区(县)对外经济委员会申请考核,并报送有关材料。

三、申报文件

    1. 申请确认“产品出口企业”申报文件:
      1. “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暨审核表;
      2. 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合同、章程及其批复(复印件);
      4.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6.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 申请考核申报文件:
      1. 上一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
      2. 上一年度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
      3.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上一年度产品出口实绩和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4.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批原则

    1. 对产品出口企业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届时企业不参加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2. 外商投资企业自被确认“产品出口企业”之日起,享受有关优惠待遇。但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补缴或取消考核年度享受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等优惠待遇。

五、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修改、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3日发布,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市外资委委托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承办部分工作的通知》(199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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