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生产原材料
(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品)的审核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品的范围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一;目录三)

二、属目录一商品的审核

    1. 正确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表格统一印制),除表格中3、4、20项外,须逐项填写,19项中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2. 区县企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区县外经委)审批,加盖审核章;
    3. 到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企业还需携带《企业批准证书》及本次进口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三、属目录三商品的审核

申办《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有:

  1. 企业申请书;
  2. 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表格统一印制),携带商品发票、合同及企业批准证书到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企业部办理。

四、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第20号,2001年12月3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2002]第4号,20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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