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审核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应先行办理海关登记手续,才能办理货物进出口业务。

一、审核分工

    1. 凡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可到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审核;
    2. 凡由各区、县及开发区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新设备,可到原审批机构办理审核。

二、审批程序、申报文件及审核原则

  1.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新设备:
    1. 填写《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表》一式三份(表格统一印制);
    2. 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文件:
      1. 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 企业通过最近一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贴有工商部门相关标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与审核表内容相一致的设备订货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3. 企业进口设备若为外方投资者实物投资(外商独资企业除外)或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委托外方投资者购买的进口设备,必须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后才能作为验资的依据,企业还需增填一份审核表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2.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旧设备:
    1. 填写《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表》一式五份(表格统一印制);
    2. 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明细表》一式五份(表格统一印制);
    3. 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设备需经区、县审批部门初审后到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有关手续;
    4. 凡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签署的2004年第26号令”《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目录二”中之二、三部分的旧设备,由企业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专题报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国家商务部机电司审批;(目录见www.saefi.org.cn
  3.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仅可审批未列入以上范围的旧设备;
    1.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设备凡涉及到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须到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2.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设备,还需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有关备案、报验手续。
    3.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技术改造设备:
    4. 外商投资三类企业(即鼓励类、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开展技术改造,进口自用设备、配件、备件,需先报经市外资委批准,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核准书》,凭此办理逐批进口审核手续,发给《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5. 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核准书》;
    6. 盖有企业印章的《进口技术改造设备清单》一式二份,清单需列明进口设备、配件、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总价(需折算成美元)和进口税则号以及联系人姓名、电话;
    7. 每批进口设备、配件、备件的办理日期和总金额须在《核准书》核定的有效期和用汇额内;
    8. 进口设备、配件、备件必须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

三、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财政包干体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1984年4月30日)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设备的审核工作委托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的通知》(2000年12月1日)

   上海国际汽车城零部件配套工业园区版权所有 麦点科技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