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
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证明

  1. 企业资质
    1.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除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 上述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产品质量等目的,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国产设备(《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除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 审批程序
      1. 由区(县)对外经济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区(县)对外经济委员会初审后,转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证明》。
      2. 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先向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后,转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证明》。
      3. 外商投资企业持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抵免税手续。
  3. 申报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证明申请表;
    2. 企业申请报告;
    3. 企业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复印件);
    4. 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 验资报告(复印件);
    6. 已购买国产设备的清单;
    7.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8. 属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还须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审计报告;
    9. 审判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应为正式文件。

  1. 审批原则
    1.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性设备(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以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
    2. 外商投资企业已享受所得税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2.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1日起实行)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20日发布并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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