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
企业出口情况检查办法
一、投资者资质
经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并确认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全部出口企业”),据此依法享受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检查程序
- “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向各区(县)外经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各区(县)外经委初审后转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海关、上海国税局(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对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出口情况进行审核或有选择地调查。
- “产品全部出口企业”收到加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与相关部门印章的“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向上海海关申办税收返还手续。
三、申报文件
- 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一式二份);
- 出口产品涉及的进(出)口报关单证;
- 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 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审批原则
- 产品出口情况检查包括核查和调查。核查是指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对2002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进行的检查。调查是指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对2002年10月1日以前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进行的检查。
- 核查的期限为“产品全部出口企业”投产之日起公历年度5年。如投产之日在当年9月1日之后的,核查期限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计算。
- 调查期限具体起止日期为:
- 2002年10月1日前已设立并已投产,2002年10月1日后需继续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调查期限为2002年10月1日起至企业投产后5年止。企业投产时,尚未实际投入生产使用的进口设备的调查期限,为该进口设备实际投入生产使用之日后5年止。
- 2002年10月1日前已设立但尚未投产,2002年10月1日后需继续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调查期限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公历年度5年。如投产之日在当年9月1日以后的,核查期限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计算。
- 2002年10月1日以前设立,2002年10月1日以后不再进口设备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调查期限为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企业投产5年止。
- “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上年度直接出口产品总额必须达到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的100%。
- 已享受进口税收返还或免税政策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如在随后的检查期内因经营环境、市场变化等原因发生了内销行为,应在1个月内自行向上海海关申请重新补缴历年已返还或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其当年及随后年度应返还的进口税收款项不再返还。在此基础上对以上内销行为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在检查期内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发生内销行为逾期申请补税,或在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交的“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中故意隐瞒实情、虚报企业出口达到审核标准,被发现未能达到审核标准的,其当年及随后年度应返还的进口税收税款不再返还,并追缴历年已返还或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有关部门对上述行为将依法加以处罚。企业擅自销售、转让海关监管设备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
五、法律依据
财政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
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0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