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的确认
一、企业资质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确认程序
- 由区(县)对外经济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区(县)对外经济委员会初审后,转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 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批准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向市外资委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外资委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 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向市外资委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外资委初审后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 外商投资企业持“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和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向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申报材料
- 确认书申请表;
- 企业设立(或增资)的批准文件;
- 企业设立(或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进口设备清单;
- 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 验资报告复印件;
-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如系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承诺书;如系增资的企业,须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审计报告;
- 增资申请鼓励类确认时需附上以前年度鼓励类确认书复印件;
- 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四、审批原则
-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可以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但仅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也不包括船舶、飞机、特种车辆和施工机械等;
- 审批机关根据企业设立或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来确认项目用汇额及执行年限;
- 免税用汇额度为:投资总额(增资额)—基建投资额—国内设备及其他采购额—企业流动资金—中外方非现金出资(设备出资除外)。
-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既涉及鼓励类,也涉及允许类或限制类的,其“确认书”申请及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应只包括用于鼓励类经营范围项下的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允许类和限制类的经营范围项下进口设备不得列入申请和清单;
- 执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建设期;
- 凡2002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或增资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条目的企业,执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五、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1997年12月29日发布,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1998年1月14日发布并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4月29日发布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