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申领或更换《批准证书》

一、企业资质

经审批机关批准在上海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申领程序

    1. 由区(县)对外经济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申领(或更换)《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材料;区(县)对外经济委员会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颁发(或调换)《批准证书》,并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备案;
    2. 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向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申领(或更换)《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材料;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颁发(或调换)《批准证书》;
    3. 外商投资企业持《批准证书》和有关文件在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三、申报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申领《批准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全套审批文件(一般由审批部门保管);
      2.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企业代码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人员)登记表;
      4. 董事会成员名单、外方董事委任书;
      5. 申领单位填写的《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即草表)》。
    2. 外商投资企业更换《批准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事项变更的全套审批文件(一般由审批部门保管);
      2. 申领单位填写的《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即草表)》;
      3. 外商投资企业原《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

四、补办批准证书

  1. 批准证书因故遗失,应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告。
  2. 申报文件:
    1. 补办批准证书的申请,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 报纸公告。
  3. 外商投资企业原审批机关审核,三个月后领取新的批准证书。

五、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86]外经贸资字第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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